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三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三六號
- 再審原告
- 張寶玉
上列再審原告與陳文忠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五三號),本院裁定選任羅瑩雪律師為再審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其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Q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三六號
上列再審原告與陳文忠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五三號),本院裁定選任羅瑩雪律師為再審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其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再審原告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Q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