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許澍林葉勝利黃義豐袁靜文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號

上訴人
特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君佑
訴訟代理人
陳鼎仲律師
上訴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參加人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
法定代理人
梁又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二年度建上更㈠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各自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上訴人特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特傑公司)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㈠特傑公司為改善配水池滲漏水缺失所支出配水池內側防水粉刷工程費用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一萬六千四百九十一元,屬系爭契約第十五條第五項約定免費改善之範圍。㈡特傑公司為完成驗收所支出之結構安全鑑定費用五萬元,依系爭契約第十一條第七項前段,應由特傑公司自行負擔。㈢系爭工程之外牆彩繪,原已施作線條圖形,因修補滲漏瑕疵而須重新彩繪,係可歸責於特傑公司而生,不應由上訴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開公司)負擔。㈣特傑公司為改善槽體牆面漏水之瑕疵而施作配水池內側防水粉刷工程之日數,應計入缺失改善逾期日數而用以計算逾期違約金等情;上訴人台開公司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特傑公司請求台開公司給付清水模板及鋼線網之追加工程款六百四十三萬二千二百二十五元,合於投標須知第四十四條及系爭合約第三條之約定,應予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各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