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二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許澍林葉勝利黃義豐袁靜文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二號

上訴人
沈温妮
上訴人
簡秀芬
上訴人
汪翠瑛
上訴人
徐啟龍
上訴人
闕褔全
上訴人
陳漢明
上訴人
江森山
上訴人
謝清郎
上訴人
劉毓薇
上訴人
彭淑琴
上訴人
鄭存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國際標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國華
訴訟代理人
邱俊傑律師

      陳峰富律師

      林宗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二年度重勞上更㈡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依被上訴人工作規則第六十三條、第八十三條,及證人戴明媛之證詞,可知被上訴人就年終(中)獎金之發放,除員工各該年度一至六月或七至十二月持續到任外,尚須視前一年度是否有盈餘,員工是否無過失,始於當年度七月及翌年一月份發給,對於年終(中)獎金之發放係有條件之限制,並非經常性、對價性給付,不得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