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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陳重瑜劉靜嫻魏大喨林恩山林金吾

  • 當事人
    林胤丞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七號上 訴 人 林胤丞 林詠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李衣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 上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訴訟代理人 朱惠君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紐西蘭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立明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被 上訴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王建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一○○年度保險上字第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全部勝訴之判決,即無上訴權。查兩造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改判命如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乃上訴人竟對於其勝訴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五 日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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