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七號
- 上訴人
- 林胤丞
- 上訴人
- 林詠千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衣婷律師
- 被上訴人
-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本源
- 訴訟代理人
- 李昌明律師
- 被上訴人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燦明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誌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炳昱
- 訴訟代理人
- 朱惠君律師
- 被上訴人
-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紐西蘭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立明
- 訴訟代理人
- 吳光陸律師
- 被上訴人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陽
- 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 被上訴人
-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先覺
- 訴訟代理人
- 廖穎愷律師
王建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一○○年度保險上字第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全部勝訴之判決,即無上訴權。查兩造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改判命如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乃上訴人竟對於其勝訴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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