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七號

請求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魏大喨林恩山林金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七號

上訴人
林胤丞
上訴人
林詠千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被上訴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訴訟代理人
朱惠君律師
被上訴人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紐西蘭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立明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被上訴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被上訴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王建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一○○年度保險上字第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全部勝訴之判決,即無上訴權。查兩造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改判命如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乃上訴人竟對於其勝訴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