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魏大喨、林恩山、林金吾
- 當事人林胤丞、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七號上 訴 人 林胤丞 林詠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李衣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 上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訴訟代理人 朱惠君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紐西蘭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立明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被 上訴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王建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一○○年度保險上字第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全部勝訴之判決,即無上訴權。查兩造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改判命如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乃上訴人竟對於其勝訴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五 日v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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