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二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二號
- 上訴人
- 佟大為
- 訴訟代理人
- 吳雨學律師
- 被上訴人
- 佟家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重家上字第三三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一千八百二十萬六千五百六十九元,其中一千四百二十萬六千五百六十九元部分,並加計自七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另四百萬元部分,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經原審為其敗訴之判決,其對原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上訴聲明則請求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一千八百九十七萬四百六十一元,其中一千四百八十萬二千六百三十三元部分,並加計自七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另四百一十六萬七千八百二十八元部分,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其中超過原審上訴聲明之金額本息部分之請求,核屬上訴第三審後擴張上訴之聲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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