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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陳重瑜魏大喨林恩山林金吾劉靜嫻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號

上訴人
謝芳婷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
被上訴人
陳博明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字第四四八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命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五萬七千元本息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則就第一審判決駁回其請求四百零四萬一千二百五十元本息部分提起附帶上訴,經原審將上開第一審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部分廢棄,改判駁回上訴人該部分之訴;並駁回上訴人之附帶上訴。上訴人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擴張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六百萬元本息,就超過五百六十九萬八千二百五十元本息部分之請求,依上開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劉 靜 嫻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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