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八號
- 上訴人
- 台灣章光一零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 農
- 訴訟代理人
- 李成功律師
- 被上訴人
- 華科貿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江欣怡
- 被上訴人
- 江倞儒
張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重上字第八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八月十五日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七二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同年月二十七日送達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人明知其上訴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法院得不行定期間命補正之程式。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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