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號
- 上訴人
- 洪世賢
- 上訴人
- 許雅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世烜律師
- 被上訴人
- 珍妮貝兒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佳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民專上字第七號),提起上訴,並擴張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既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原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即不許在第三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關於被上訴人方面不利於其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就其中新台幣八百萬元部分,由原請求自原審「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七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擴張為自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則就該利息(即自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一○一年八月十六日止)之擴張之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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