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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二號

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許澍林葉勝利袁靜文高孟焄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二號

上訴人
祭祀公業集奉社
法定代理人
張鐵男
法定代理人
張景岳
法定代理人
張桂湦
法定代理人
張良任
訴訟代理人
張劍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上訴人
張大元
被上訴人
張東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錫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字第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祭祀公業集奉社係來台各姓地方人士共同集資設立,以祭祀渡台先祖,伊之祖父張火彈、張火萬亦為設立人,被上訴人應繼承張火彈、張火萬之權利,而為派下員,經得知上訴人已登記為祭祀公業,但未列伊為派下,並否認伊為其派下等情,爰求為命確認伊對於上訴人之派下權存在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之祖父張火彈、張火萬非伊之設立人,被上訴人亦非伊之派下員,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證明願(下稱系爭證明願),其上又無任何官方或代書印文,僅為影本,並無原本,否認其真正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改判確認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之派下權存在,係以:被上訴人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間,以設立人為張萬成,派下員計十一人,推舉派下員張桂森為造報人,於同年三月檢具申報書、沿革、派下員系統表及現員名冊、土地清冊、派下全員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簿影本、推舉書等文件,向彰化縣員林鎮公所申報核給派下員證明。經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受理申報並依法公告徵求異議後,張鐵男即張友邦之後代子嗣於公告期間檢附系爭證明願及大正十五年三月十六日台中州報一紙提出異議。嗣經上訴人原申報之派下員十一人中九人同意,補列張友邦亦為設立人,其後代張鐵男、張式煌、張劍男、張允男(下稱張鐵男等人)亦屬上訴人之派下員,由張桂森於八十六年九月間,檢附補列派下員名冊、派下全員名冊、補列系統表、補列部分派下員戶籍謄本、派下員之同意書、更正後之公業集奉社沿革、張友邦戶籍謄本等資料,向彰化縣員林鎮公所申請核給派下員證明書。經彰化縣員林鎮公所重新依法公告期滿無人異議,便以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八六員鎮民字第二六八○三號,核發設立人張萬成之後代張桂森、張桂湦、張桂聰、張景岳、張景源、張景沂、張明朝、張明揚、張吉昌、張明成、張吉昇,及設立人張友邦之後代子孫張鐵男等人,共十五人為上訴人派下員之證明。張鐵男等人於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公告期間檢附系爭證明願及大正十五年三月十六日台中州報一紙提出異議,上訴人嗣後亦將之送請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存查,足見上開兩份文書無論就其外觀形式或實質內容,均為真正。系爭證明願首揭載明「土地所有人祭祀公業集奉社的派下是左記共有之,此外沒有任何有關係者」,而其中列前名張火彈為被上訴人張大元祖父,另張火萬為被上訴人張東雄祖父,有戶籍謄本可憑,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則被上訴人均屬上訴人之派下灼然。從而,被上訴人訴請確認為上訴人之派下,應予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明其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提出之私文書必須真正而無瑕疵者,始有訴訟法之形式的證據力,此形式的證據力具備後,法院就其中之記載調查其是否與系爭事項有關,始有實質的證據力之可言。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祖父張火彈、張火萬為上訴人之設立人,故伊為上訴人之派下員,雖提出系爭證明願及台中州報為證(見一審卷第九七至一○一頁),惟上訴人於事實審一再抗辯:上開文書並無官方印文,亦無代書印文,只有影本,沒有原本,自非真正等語(見一審卷第一六七頁、原審卷第四○、四一頁)。原判決未說明上開文書為公文書或私文書,亦未命被上訴人舉證證明其真正,遽以上開書證乃張鐵男於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公告期間所提出,即謂該文書為真正,進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非無可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二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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