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陳國禎李慧兒阮富枝陳光秀彭昭芬

  • 當事人
    呂木村王演芳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號上 訴 人 呂木村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上 訴 人 王演芳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六四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上訴人呂木村主張:兩造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簽立借款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約定由伊提供訴外人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和公司)股票五百十六萬股予對造上訴人王演芳,擔保伊積欠王演芳之借款債務。迄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止,伊積欠王演芳共計新台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同)五千九百七十四萬七千零七十八元,王演芳出賣伊提供之股票得款共計一億五千五百五十萬三千九百四十六元,扣抵上開借款,伊得請求王演芳返還九千五百七十五萬六千八百六十八元等情,依系爭協議之約定,求為命王演芳如數給付,及加付自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第一審為呂木村全部勝訴之判決,王演芳提起上訴,第一次發回前原審將第一審所為呂木村勝訴之判決,一部予以廢棄,改判駁回呂木村在第一審請求王演芳給付二千零三十五萬一千一百八十六元本息之訴;一部予以維持,駁回王演芳其餘上訴,呂木村就其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此部分業已確定)。 上訴人王演芳則以:呂木村交付之股票不足五百十六萬股,伊處分呂木村交付之股票僅得款九千六百零六萬零九百二十元,該款不足清償呂木村於八十七年間積欠伊之一千五百萬元本息、系爭借款餘額五千三百二十四萬七千零七十八元、代墊款一億四千五百六十五萬八千五百二十三元,呂木村於九十年十月間、十二月間依序向伊所借一萬零五百點七九美元、三十萬美元,及呂木村應分擔兩造共同操作股票之虧損、九十一年四月間為補足協和公司董監事持股之虧損,呂木村自不得請求伊還款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將第一審就上開部分所為呂木村勝訴之判決,一部予以廢棄,改判駁回呂木村在第一審請求王演芳給付五千四百八十六萬零三十九元本息之訴;一部予以維持,駁回王演芳其餘上訴,係以:兩造於九十年四月十二日簽訂借款協議書,約定:「甲方(呂木村)提供其在鴻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澤等名下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計三千三百十張;四百三十萬股,給予乙方(王演芳)作為擔保」,嗣協和公司九十年度股東會決議通過八十九年度盈餘分配,每一千股配發二百股,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協和公司申報以盈餘發行新股自九十年六月十二日生效,兩造復於同年六月十五日簽訂系爭協議,於第二條約定:「甲方(呂木村)提供其在李明澤及其他個人等名下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計五百十六萬股(四百三十萬股及八十九年度盈餘配股八十六萬股),給予乙方(王演芳)作為擔保」,參酌王演芳在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所為陳述,堪認呂木村已交付王演芳協和公司股票五百十六萬股。次查訴外人賴麗鴻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製作之借款明細表(下稱系爭借款明細表)記載:「呂總(呂木村)向王董(王演芳)私人借款餘額五千三百二十四萬七千零七十八元,王董代墊金額一億四千五百六十五萬八千五百二十三元」。兩造就上開私人借款餘額不爭執;代墊款部分,兩造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簽訂協議書同意該代墊款係王演芳為協和公司代墊之款項,不計入呂木村對王演芳之借款,自非屬呂木村所提供股票之擔保範圍。呂木村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向王演芳借款六百五十萬元。九十年十月間、同年十二月間,王演芳自訴外人王百祿、鍾美雲之帳戶匯款予協和公司之六十萬美元,係為美化協和公司之帳面,難認係呂木村向王演芳之借款。呂木村另積欠王演芳二千一百萬元,約定其中一千五百萬元以年息百分之十、其餘六百萬元以年息百分之五計息,該六百萬元本息已列入系爭借款明細表,一千五百萬元部分,呂木村尚無給付義務。呂木村積欠王演芳之借款共計五千九百七十四萬七千零七十八元。鍾美雲依王演芳指示製作之對帳單記載:「減:台中出售價款二分之一(八百張@二十八+二十五張@三十二)(一千一百六十萬元)」、「減:台中太祥一百五十五點二張@二十八(三百十點四張/二)(四百三十四萬五千六百元」、「減:李明澤二千一百十張承銷@二十八*○.九九七(五千八百九十萬二千七百六十元)」、「減: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出售價款-出售三千零四張,各一半計一千五百零二張(五千四百四十萬一千一百四十二元)」、「減:剩餘股票一百五十一萬八千三百股,除權後二百萬四千一百五十六股@十三.一○(二千六百二十五萬四千四百四十四元)」,王演芳出賣呂木村交付之股票得款共計一億五千五百五十萬三千九百四十六元。系爭協議第一條約定呂木村向王演芳之借款包括「租賃公司還款」、「原借款餘額」、「三家公司貨款」,第二條約定呂木村提供協和公司之股票予王演芳作為擔保,第四條約定呂木村同意所提供之股票優先償還對王演芳之借款,是呂木村提供予王演芳之股票,其擔保範圍為「租賃公司還款」、「原借款餘額」及「三家公司貨款」。系爭借款明細表記載,九十年六月六日、同年月七日、同年月八日依序二千六百二十萬八千三百三十六元、三千二百十四萬八千九百三十九元、一千六百九十二萬三千九百五十元,尚未清償,均不計息,此三筆款項共計七千五百二十八萬一千二百二十五元,與系爭協議記載「三家公司貨款」之金額相同,應屬呂木村所提供股票之擔保範圍,扣除還款七萬元,餘額七千五百二十一萬一千二百二十五元,加計呂木村上開借款金額,共計一億三千四百九十五萬八千三百零三元。系爭協議第三條約定:「甲乙雙方同意,除甲方提供上述之擔保股票交由乙方保管外,乙方亦提出等額之股票由乙方共同保管及運作,其為股權分散所衍生之費用如證券交易稅、個人綜合所得稅、雜費等,甲、乙雙方各分擔一半」。兩造提供股票由王演芳保管、運作衍生之虧損,及兩造以訴外人劉克宜名義補足協和公司股票、參與協和公司九十一年現金增資之損失,均非系爭協議第三條約定應分擔之款項。王演芳出賣呂木村提供擔保之股票得款一億五千五百五十萬三千九百四十六元,扣除該股票所擔保債務一億三千四百九十五萬八千三百零三元,呂木村得請求王演芳返還二千零五十四萬五千六百四十三元。呂木村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催告王演芳限期十日內清償,王演芳收受該函,迄未清償。故呂木村請求王演芳給付二千零五十四萬五千六百四十三元,及自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查原審既認呂木村提供予王演芳之股票,其擔保範圍為「租賃公司還款」、「原借款餘額」、「三家公司貨款」,「三家公司貨款」之金額為七千五百二十八萬一千二百二十五元,則呂木村於事實審主張:系爭協議記載「三家公司貨款」七千五百二十八萬一千二百二十五元部分,屬系爭借款明細表所載「王董代墊金額一億四千五百六十五萬八千五百二十三元」之一部分,王演芳已自他處取償,及與王演芳積欠協和公司之債務抵銷,有兩造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簽訂之協議書、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扣押之呂木村私帳可證等語(見第一審卷一第一○○頁,原審更字卷一第一九五、二二九頁以下),自攸關呂木村所擔保「三家公司貨款」已否清償,及其得請求王演芳給付之金額,係屬重要之攻擊方法。原審未於判決書理由項下記載其取捨之意見,遽謂「三家公司貨款」七千五百二十八萬一千二百二十五元尚未清償,屬呂木村所提供股票之擔保範圍,王演芳得自出賣該股票所得股款取償,已有可議。次查原審係認呂木村交付王演芳供擔保之股票共計五百十六萬股,惟鍾美雲製作之對帳單所載王演芳出賣之股份為六百十八萬三千八百五十六股,有該對帳單可稽(見第一審卷一第六一頁)。原審未查明該超過部分股票究屬何人所有,遽謂該部分股票亦屬呂木村交付王演芳供擔保之股票,亦有未合。又系爭借款明細表記載:「九十年六月六日,華信/中泰/中租,金額一千九百六十四萬一千一百十元,要計息」,與系爭協議第一條所載:「租賃公司還款,以借款之全數計息,年息百分之十,金額一千九百六十四萬一千一百十元」(見第一審卷一第九、十一頁),似為同一筆債務。果爾,該款項究係包含於系爭借款明細表所載「呂總向王董私人借款餘額五千三百二十四萬七千零七十八元」,或「王董代墊金額一億四千五百六十五萬八千五百二十三元」,攸關該款項是否為系爭股票擔保之範圍,王演芳得自出賣股票所得股款取償若干,自應究明。原審未詳查審認,遽為判決,尚嫌疏略。再系爭協議書第一條記載呂木村向王演芳之借款包括「租賃公司還款」、「原借款餘額」、「三家公司貨款」,前二筆以年息百分之十計息,第三筆不計息(見第一審卷一第九頁),則系爭借款明細表所載呂木村向王演芳之私人借款餘額五千三百二十四萬七千零七十八元,王演芳已否依上開約定受利息之清償,攸關其應返還呂木村之金額,亦應究明。原審未予查明,尤有未合。兩造上訴論旨,各自指摘原判決於己不利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均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v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