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7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許澍林葉勝利黃義豐鄭雅萍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號

上訴人
鄭水萍
訴訟代理人
吳幸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被上訴人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聲
被上訴人
香港商爽報出版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被上訴人
項賓和
被上訴人
魏 斌
被上訴人
孫福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二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字第二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查被上訴人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變更為戊○○,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次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因上訴人身為教師而遭訴外人王女申訴性騷擾及告訴強制猥褻之事件,乃涉及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關於上訴人之名譽保護應有限度之退讓。且被上訴人所為系爭報導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報導編輯時復已對上訴人為適當之平衡報導,應認被上訴人已依事件之性質善盡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且無侵權行為之故意,雖嗣後上訴人經偵查機關調查後處分不起訴、不成立性騷擾行為,惟並無何明顯理由足以懷疑訴外人王女提供消息之真實性或報導之正確性。縱上訴人名譽之社會評價因系爭報導有所減損,亦不能認丙○○、庚○、甲○○有故意或過失為系爭報導,侵害上訴人名譽,而責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系爭報導使用上訴人相片,早已經上訴人公布於其社群網站臉書,並未設定為不公開空間,被上訴人又未加以變造、醜化或為任何其他特殊效果,未逾越合理使用範圍,並未侵害上訴人肖像權或著作財產權,因此,蘋果日報公司、爽報公司、壹傳媒電視公司、壹傳媒互動公司自無需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則上訴人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求為命:(一)庚○、丙○○、蘋果日報公司應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五十八萬元本息;(二)蘋果日報公司、爽報公司應各給付一萬元本息;

(三)庚○、丙○○、蘋果日報公司應連帶於蘋果日報A8版(版面高二六.五公分,寬三二公分),以半版之篇幅,內文字級不得小於二八號字體,刊登如第一審判決附件一(下稱附件一)所示之更正報導及道歉啟示一日。(四)壹傳媒電視公司、甲○○應連帶於壹傳媒公司之網站首頁,刊登如第一審判決附件二(下稱附件二)所示之更正報導及道歉啟示一週。(五)蘋果日報公司、壹傳媒互動公司應將蘋果日報公司網站上有關「女師控文史專家喇舌性騷」之相關報導、畫面全部刪除。(六)爽報公司、壹傳媒互動公司應將爽報公司網站上有關「女師控文史專家喇舌性騷」之相關報導、畫面全部刪除。(七)甲○○、壹傳媒電視公司應將壹傳媒電視公司網站上有關「女師控文史專家喇舌性騷」之相關報導、畫面全部刪除,為無理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