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再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其中主張發現未經斟酌證物再審部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再字第四○號再 審原 告 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能 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律師 再 審被 告 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素英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羅婉婷律師 梁嘉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七日本院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九號),提起再審之訴,其中主張發現未經斟酌證物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九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本於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將該部分移送於智慧財產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九 日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