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再字第五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再字第五六號
- 再審原告
- 巫碧蘭
- 再審被告
- 健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宗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勞上字第八九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對台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勞上字第八九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而以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二號裁定駁回。再審原告對該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該判決之原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爰裁定如主文(再審原告對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二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為處理)。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