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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七號

請求交付所有權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淑敏李彥文沈方維吳惠郁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七號

抗告人
潘文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天靈宮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二年度上字第四九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日原法院一○二年度上字第四九八號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原法院於一○三年一月七日以裁定命其補正,該裁定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七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交付所有權狀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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