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簡抗字第一二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簡抗字第一二八號
- 抗告人
- 高德勝
上列抗告人因與高陌嘉間請求給付扶養費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日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定(一○三年度家救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行駁回其抗告。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裁定,提起抗告,未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台簡聲字第二七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三十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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