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
- 聲明人
- 即被上訴人
- 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畢克(Oscar Christian Maria JoZef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王歧正律師
上列聲明人與于靜文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七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魏畢克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魏畢克,有高雄市政府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等附卷可稽,自應由魏畢克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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