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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號

請求分割遺產等(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再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許澍林黃義豐袁靜文鄭雅萍葉勝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號

聲請人
佟大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佟家驥間請求分割遺產等(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三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四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六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三年二月六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葉 勝 利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割遺產等(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再審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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