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五號聲 請 人 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七日本院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九號),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九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該再審之訴裁判確定前,裁定停止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司執字第八一九七○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主張本院上開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業經本院以裁定予以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九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