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並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六號聲 請 人 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七日本院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九號),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稱因提起再審之訴而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之法院,係指應提起再審之訴之法院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九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事由部分,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業經本院以裁定將之移送於該法院。茲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停止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司執字第八一九七○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九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