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八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德風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余明賢律師 洪舒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統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