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三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顏南全林大洋鄭傑夫吳麗惠鍾任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三號

聲請人
陳寶玉

      楊玉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莊福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莊福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無非以:因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依首揭說明,其據以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自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鍾 任 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三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