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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

請求返還保證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李彥文簡清忠蔡烱燉吳惠郁沈方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親府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黃輔國等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沈 方 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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