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八號
- 聲請人
- 瑞慶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家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台東大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四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四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此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提出委任狀,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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