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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八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許澍林葉勝利黃義豐袁靜文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八號

聲請人
瑞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家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台東大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四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四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此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提出委任狀,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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