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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二號

請求返還房屋再審聲請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李彥文沈方維簡清忠蔡烱燉吳惠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二號

聲請人
姜 華 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7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姜鍾良妹間請求返還房屋再審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一二號),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訴經駁回確定時,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經原審法院以一○三年度重再更㈠字第二號判決駁回,復為本院另案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其據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依上說明,即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吳 惠 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二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房屋再審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