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二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二號
- 聲請人
- 姜 華 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7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姜鍾良妹間請求返還房屋再審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一二號),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訴經駁回確定時,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經原審法院以一○三年度重再更㈠字第二號判決駁回,復為本院另案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其據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依上說明,即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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