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號
- 聲請人
- 冠豪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品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石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四號、第二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Q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石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四號、第二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Q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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