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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號

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吳麗女吳謀焰盧彥如謝碧莉王仁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
冠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品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石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四號、第二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王 仁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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