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號聲 請 人 冠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品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石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四號、第二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五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