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號聲 請 人 賀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誠獻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三和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一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七四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十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