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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一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吳麗女吳謀焰謝碧莉詹文馨王仁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一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太興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 宏 洲

      賴 國 華

      賴 國 銘

      賴趙秀美

      賴 宏 榮

      賴 佳 瑂

      賴 美 惠

      賴 美 玲

      賴 宗 輝

      賴 鈺 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賴政富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九○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千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王 仁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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