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七號聲 請 人 大自然環境綠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太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南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九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七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拾壹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吳 惠 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