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吳麗女、王仁貴、吳謀焰、詹文馨、謝碧莉
- 當事人闊腦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三四號聲 請 人 闊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廷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傲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三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柒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謝 碧 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五 日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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