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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三四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吳麗女王仁貴吳謀焰詹文馨謝碧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三四號

聲請人
闊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廷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傲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三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柒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謝 碧 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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