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陳國禎、李慧兒、阮富枝、陳光秀、彭昭芬
- 法定代理人吳伯琦
- 被上訴人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一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伯琦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人及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與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等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十四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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