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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四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陳淑敏李彥文沈方維吳惠郁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
思創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郁芬

上列聲請人因與年代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年代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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