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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七四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許澍林黃義豐袁靜文劉靜嫻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七四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雅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帆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一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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