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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違約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許澍林黃義豐袁靜文劉靜嫻鄭雅萍
  •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 被上訴人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五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坤森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七 日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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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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