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五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坤森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七 日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