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富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灣省桃園縣桃園市○○路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鄭一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周春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九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陳 光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十七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