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八八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國昭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郭昭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五 日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