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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六號

請求分割遺產等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魏大喨林金吾林恩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
佟大為

上列聲請人因與佟家驥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三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四三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佟家驥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四三號裁定,聲請再審,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固據其提出一○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影本,以為釋明,然依此等證據尚難認其缺乏經濟信用,致無法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林 恩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六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割遺產等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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