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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九號

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劉福來高孟焄李文賢盧彥如邱瑞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九號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間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二年度聲字第四四二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聲字第四四二號裁定提起抗告,併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證據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法籌措訴訟費用,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邱 瑞 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九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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