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一四號聲 請 人 即 被上訴 人 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飛鵬 上列聲請人因與幸福空間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三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