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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陳重瑜魏大喨林恩山林金吾劉靜嫻

  • 當事人
    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六五號聲 請 人 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耀聿 上列聲請人因與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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