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六五號聲 請 人 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耀聿 上列聲請人因與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