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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七九號

請求返還價金訴訟救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魏大喨林恩山林金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七九號

聲請人
王錦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百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十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以再抗告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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