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依職權裁定更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一○號上 訴 人 陳正期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被 上訴 人 連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 鋇 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律師 沈妍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開裁定當事人欄漏載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應予更正增列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丁中原律師、沈妍伶律師。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三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