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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職字第四六號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依職權承受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顏南全鄭傑夫陳玉完吳麗惠林大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職字第四六號

聲明人
上訴人
成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即聯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華
訴訟代理人
趙德韻律師

      廖健智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明人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本院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五六○號)後,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蔡麗華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一○二年九月三十日變更為蔡麗華,有上訴人變更登記表足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大 洋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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