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陳重瑜林恩山林金吾彭昭芬劉靜嫻

  • 當事人
    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號上 訴 人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羅榮乾 訴訟代理人 黃晉展 被 上訴 人 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國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委任其所屬具有律師資格之檢察事務官兼組長黃晉展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為論斷:上訴人所屬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間扣押被上訴人善意受讓而所有之系爭鋼材,委託訴外人蔡陳麗雲保管,因蔡陳麗雲保管不慎,遺失該鋼材,致無法發還被上訴人。上訴人就受其委託保管鋼材之蔡陳麗雲疏失所致被上訴人之損害,應負國家賠償責任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原判決既認定蔡陳麗雲保管系爭鋼材係受上訴人所委託,所為命上訴人就蔡陳麗雲疏失遺失鋼材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之論斷,尚無違誤可言,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G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