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六○號
- 上訴人
- 洪勝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成德
- 參加人
- 陳詩瓊
- 參加人
- 洪玲玲
- 參加人
- 洪聖哲
- 參加人
- 洪聖浩
- 參加人
- 洪芬芬
-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睿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聖澄律師
- 被上訴人
- 洪正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字第一四七號、一○三年度訴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九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李宗炎律師,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受特別委任,得為上訴並住居原法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月二十九日為星期日,以次日代之),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一○三年七月一日始提出上訴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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