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六八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六八六號
- 抗告人
- 巢光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巢育誠間請求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三年度家上字第一九九號)並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家事訴訟事件之抗告,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一二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一○四年七月三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堪認其已明知抗告之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抗告不合法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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