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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九五四號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鄭雅萍陳光秀鍾任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九五四號

再抗告人
謝陳連秋
再抗告人
謝 育 煙
共同代理人
蘇 慶 良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王士銘即曾昆亷之遺產管理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四年度抗字第二○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惟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之,故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自應駁回聲明異議。又對特定標的物之拍賣程序聲明異議,如拍賣程序終結,其強制執行程序即告終結。準此,強制執行程序一經終結,即不容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就該拍賣程序聲明異議。本件再抗告人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一○三年度司執字第二○三五○號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王士銘即曾昆亷之遺產管理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該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處分,提出異議,經南投地院於同年四月七日以一○四年度執事聲字第五號裁定駁回其異議,再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執行標的即如南投地院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係於一○四年一月十四日拍定,並於同年月二十日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系爭不動產之拍賣程序即告終結,其強制執行程序縱有瑕疵,再抗告人無從以聲明異議程序,請求撤銷已終結之拍賣程序。南投地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駁回再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尚無不當,南投地院裁定駁回其異議,亦無違誤等詞。因而裁定維持南投地院前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九五四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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