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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五號

請求給付利息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林大洋鄭傑夫魏大喨謝碧莉吳麗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五號

聲 請 人即

即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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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致賢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吳旻靜律師

      范雅涵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利息上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吳 麗 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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