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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九號

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林恩山陳駿璧吳惠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九號

聲請人
潘勇三

上列聲請人因與白雲山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號、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吳 惠 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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