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林恩山、陳駿璧、吳惠郁
- 當事人潘勇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九號聲 請 人 潘勇三 上列聲請人因與白雲山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號、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吳 惠 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十九 日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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