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林大洋、鄭傑夫、魏大喨、吳麗惠、謝碧莉
- 法定代理人黃瑞益
- 被上訴人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九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益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陳慶鴻律師 楊媛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六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九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謝 碧 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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