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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九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林大洋鄭傑夫魏大喨吳麗惠謝碧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九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益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陳慶鴻律師

      楊媛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六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謝 碧 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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