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劉福來、邱瑞祥、王仁貴、詹文馨、李文賢
- 當事人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九四號聲 請 人 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基丞 代 理 人 呂紹凡律師 郭雨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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